1...廢除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四四三號令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


2...新增養殖用漁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


(上課時間只有9小時,是目前上課時數最短最簡單的課程,對於想要加入漁保的人算是一個好消息,少了滅火實習跟CPR實習考試,不過只能當養殖漁筏船員,目前還未開相關課程。)


3...修正上課內容。


 


以下是公文內容~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農授漁字第0981322026號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二、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補訓:適用對象為已接受求生滅火訓練,尚未接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三、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四、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進階訓練:適用對象為已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在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五、 養殖用漁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適用對象為在養殖用漁筏擔任船員者,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六、複訓:

(一) 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得依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接受訓練,依訓練種類換發漁船船員手冊。

(二) 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無法提出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經歷證明文件,年齡五十歲以上,且經當地區漁會認證從事漁業勞動年資達十五年以上,在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船員者,應接受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講習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六。

七、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初次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者,應依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接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八、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四四三號令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所稱基本安全訓練種類、適用對象及相關事項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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